Article 21

Repealed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和树木上张贴、刻画、涂写。

在山、石等自然景物上刻、凿文字或者图案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