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义务教育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May 30, 2013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13
- Articles
- 32 articles
(1996年5月8日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25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3年3月11日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改通过 2003年5月30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2013年3月8日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2013年5月30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义务教育工作,县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与义务教育相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采取措施防止学生辍学;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治理校园周边环境;按有关规定申报新建、扩建校舍需要划拨的土地;多渠道筹措经费,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
居民委员会和村(牧)民委员会协助县、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义务教育相关工作,依法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禁止寺院招收未完成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寺从事宗教活动。
保障外来经商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或免于就学的,须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并出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有关单位证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任何单位和部门抽调中小学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
学校不得向学生、家长或单位摊派、乱收费用。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科学安排课程,不得擅自增减课程或者调整课时量,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并不得增加学生课业负担。
未经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学校不得随意停课。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校务委员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会议制度、家长委员会制度,实施校务公开和社会公示制度,推进学校民主管理。
禁止在学校校门周围50米范围内摆摊设点销售商品和散发广告传单,禁止在校园周围外延直线距离200米以内开设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戏场所、网吧等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学校不得将校舍场地出租、转让使用。
任何单位未经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抽调和借调教师从事其他工作。
根据在校学生规模,核定、配备学校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县人民政府应当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关心教师身心健康,减轻教师工作负担,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10%的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发展教育事业。积极争取国家、省、市专项资金,逐年增加县级财政对教育的投入,完善寄宿制学校师生的生活配套设施。
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和个人捐资助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教育经费。
学校所需的校舍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列入基本建设统一规划。
因教育资源整合而闲置的校舍、场地等按县人民政府相关规定管理,当地乡(镇)政府负有监管责任,村(牧)民委员会负有托管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鼓励社会力量开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应当经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有条件的学校,可设立奖学金,用于奖励和表彰学习成绩优异或者在学校各项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
(一)认真执行本条例,成绩显著的;
(二)积极办学或捐资助学,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长期从事义务教育事业,忠于职守,取得优异成绩的。
(一)不执行义务教育的有关规定,工作失职的;
(二)贪污、挪用、克扣教育经费和专项教育资金的。
(一)未严格执行学籍管理制度,强迫学生退学或转学的;
(二)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
(三)歧视、拒绝接收曾有过违纪行为的学生继续就学的;
(四)向学生、家长或单位摊派、乱收费用的;
(五)未按照国家规定确定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擅自增减课程或者调整课时量的;
(六)未经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随意停课的;
(七)出租、转让校舍场地或不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事故的;
(八)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一)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二)进行有偿补课的;
(三)未经学校同意,在校外教育机构兼课的。
(一)利用宗教干预、妨碍义务教育的;
(二)招收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入寺的;
(三)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
(四)随意抽调中小学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活动的;
(五)在学校校门周围50米范围内摆摊设点销售商品和散发广告传单,在校园周围外延直线距离200米以内开设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戏场所、网吧等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
(六)侵占、破坏学校场地、校舍、设备和其他财产;
(七)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污染学校环境的;
(八)未经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随意抽调和借调教师从事其他工作的;
(九)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