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

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筹措。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当年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生均教育事业费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生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10%的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发展教育事业。积极争取国家、省、市专项资金,逐年增加县级财政对教育的投入,完善寄宿制学校师生的生活配套设施。

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和个人捐资助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教育经费。

Local Regulations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