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儿童入学年龄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保障外来经商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或免于就学的,须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并出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有关单位证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