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

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不得进行有偿补课,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在校外教育机构兼课。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Local Regulations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