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Amended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批评教育或者处罚:
(一)利用宗教干预、妨碍义务教育的;
(二)招收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入寺的;
(三)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
(四)随意抽调中小学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活动的;
(五)在学校校门周围50米范围内摆摊设点销售商品和散发广告传单,在校园周围外延直线距离200米以内开设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戏场所、网吧等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
(六)侵占、破坏学校场地、校舍、设备和其他财产;
(七)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污染学校环境的;
(八)未经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随意抽调和借调教师从事其他工作的;
(九)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