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

全社会应当尊师重教,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县人民政府应当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关心教师身心健康,减轻教师工作负担,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