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

义务教育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全县义务教育的规划并组织实施,确保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逐年增加教育投入,科学规划学校布局,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推进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学校安全,提升义务教育总体质量和水平。

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义务教育工作,县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与义务教育相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采取措施防止学生辍学;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治理校园周边环境;按有关规定申报新建、扩建校舍需要划拨的土地;多渠道筹措经费,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

居民委员会和村(牧)民委员会协助县、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义务教育相关工作,依法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Local Regulations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