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学校场地、校舍、设备及其他财产,不得污染学校环境,不得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学校不得将校舍场地出租、转让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