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学校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社会公德、传统美德、民主法制和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形成健康的人格。禁止一切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及物品进入校园。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科学安排课程,不得擅自增减课程或者调整课时量,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并不得增加学生课业负担。
未经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学校不得随意停课。
Local Regulations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