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禁毒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7, 2017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17
- Articles
- 51 articles
(2017年4月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与戒毒康复并举的方针。
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国家和省拨付的禁毒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市、县人民政府不得挪用、截留或者克扣。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需要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制和各项保障措施,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禁毒防范工作,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
各级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禁毒工作,建立成员单位协作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禁毒工作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和禁毒工作措施;
(二)检查、督促成员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禁毒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完成年度工作目标;
(三)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研究、评估、通报本行政区域的毒品问题现状、发展变化趋势和禁毒工作开展情况;
(四)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机关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等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禁吸戒毒、禁种铲毒等工作,根据公安部部署,开展禁毒国际合作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等场所管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涉毒服刑人员戒治和教育改造,组织推动禁毒法治宣传教育等工作。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支持戒毒医疗服务,组织、指导吸毒所致精神障碍防治等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药物滥用监测等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志愿活动和吸毒人员社会帮扶,并配合本级人民政府开展禁毒相关工作。
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农业、林业、商务、新闻出版广电、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邮政、海关、人民银行、民航安全监督管理、铁路等部门,以及禁毒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禁毒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对举报或者协助破案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并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和人身安全予以保护。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有功人员奖励范围和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共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志愿者组织、志愿者、社会工作者,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指导、培训,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Chapter 2禁毒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禁毒教育基地,免费向社会开放。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基层组织从事禁毒工作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根据毒品违法犯罪的变化趋势,针对贩卖、吸食毒品等问题,选取典型案例,编制和更新培训材料,提升宣传效果;将禁毒宣传教育与公民素质教育、普法教育、健康教育、科普教育等工作相结合,实现禁毒宣传教育常态化。
报刊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每年定期或者不定期刊登、播放、展示禁毒公益广告和节目。
学校应当确定专(兼)职教师,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毒品预防宣传教育活动;发现在校学生有吸食、注射毒品违法行为,应予制止并报告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协助公安机关和学生家长督促吸毒学生戒除毒瘾,并加强引导和监督。
娱乐场所和旅馆、酒吧、洗浴、会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等场所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毒警示标志,公布举报电话,对本场所从业人员进行毒品预防教育培训,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禁毒警示标志、毒品预防宣传品,由各级禁毒委员会无偿提供。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涉毒人员家庭中未成年人的关心和帮助。
家庭成员吸食、注射毒品,其他家庭成员及亲属应当及时制止并进行教育,帮助其戒除毒瘾。
Chapter 3毒品管制
单位和个人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各级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商务、财政、交通运输、工商行政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农业、海关、铁路、民航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毒品管制协作机制,加强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仓储、使用、进出口、赠与、出借和销毁等相关信息的动态管理和共享利用。
邮政、快递、物流寄递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寄递实名登记制度和收寄验视制度,发现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寄递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邮政、快递、物流寄递企业对寄递详情单、物流提取单据留存期限应当不少于一年,电子信息档案的留存期限应当不少于三年。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信息巡查制度,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毒信息,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并报告公安机关,协助、配合调查取证。
本条第一款所列场所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贩卖、提供毒品;
(二)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三)为进入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本条第一款所列场所从业人员发现场所内有贩毒、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调查取证。
汽车租赁企业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汽车进行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配合调查取证。
Chapter 4工业用大麻管理
单位选育、引进工业用大麻,应当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品种认定。
经认定符合规定的品种可以种植、销售、加工。
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工业用大麻花、叶、籽销售,应当在销售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售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说明销售物来源、销售数量、销往地区、购买人等情况,并提交购买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件、销售合同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工业用大麻花、叶、籽加工,应当在加工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加工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说明原料来源、加工数量、加工损耗等情况。
具备检测条件的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可以为行政管理机关和工业用大麻种植、加工单位和个人提供四氢大麻酚含量检测技术服务。
工业用大麻丢失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Chapter 5戒毒管理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管理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组织禁毒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参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社区戒毒人员中有女性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参加。
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戒毒医疗机构应当与自愿戒毒人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戒毒协议》,建立治疗病例档案。
戒毒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建立并完善自身戒毒医疗功能设施,为戒毒人员提供门诊治疗、住院治疗、心理咨询等戒毒医疗服务,配合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艾滋病等传染病预防、咨询教育和筛查检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指导戒毒医疗机构对吸毒成瘾的认定工作。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创造便利条件方便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探访戒毒人员。
前款所列戒毒人员具体收戒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因不具备收治条件而拒收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当将其转送到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的具有收治条件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不得将其转为社区戒毒或者使其流向社会。
采用吞食异物、自伤自残等方式逃避强制隔离戒毒的,由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将异物取出、进行先期治疗,确定没有生命危险后,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予以收治。
对依法可以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需要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戒毒人员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公安机关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吸毒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并及时更新维护相关信息,但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的除外:
(一)吸毒被查获后,未被认定为吸毒成瘾,自被查获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吸毒行为的;
(二)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自执行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吸毒行为的;
(三)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由强制隔离戒毒变更为社区戒毒,自解除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吸毒行为的。
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需要变更、转入、转出执行地点的,依照就近就便原则收转。
(一)各类火车、机动车辆、船舶、轨道交通、航空器的驾驶、信号、指挥等岗位;
(二)电力、燃气、供热、石油、化工、仓储等行业对公共安全负有重大责任的岗位;
(三)操作重要生产设备、精密仪器仪表的岗位;
(四)高空作业等危险工作岗位;
(五)医疗(含医疗事故鉴定、法医类鉴定)、卫生计生、教育的岗位;
(六)其他对公共安全负有重大责任的岗位。
鼓励企业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就业岗位。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就业岗位的企业按照规定享受有关政策优惠。
公安民警、戒毒机构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志愿者以及其他由于工作原因获知戒毒人员信息的人员,对戒毒人员戒毒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Chapter 6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汽车进行涉毒违法活动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汽车租赁企业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单位从事工业用大麻花、叶、籽销售、加工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从事工业用大麻花、叶、籽销售、加工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