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和省拨付的禁毒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市、县人民政府不得挪用、截留或者克扣。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需要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制和各项保障措施,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禁毒防范工作,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