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对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情形但因患有严重疾病、传染病或者肢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经入所前检查诊断结果、伤残鉴定结论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所外就医标准且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不具备治疗条件,或者因其他情形导致无法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严重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当场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出具书面拒收证明,并写明拒收原因。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因不具备收治条件而拒收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当将其转送到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的具有收治条件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不得将其转为社区戒毒或者使其流向社会。
采用吞食异物、自伤自残等方式逃避强制隔离戒毒的,由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将异物取出、进行先期治疗,确定没有生命危险后,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予以收治。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