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汽车租赁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再次违反,发生涉毒案件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汽车进行涉毒违法活动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汽车租赁企业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