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从事工业用大麻种植、选育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再次违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发生涉毒案件,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从事工业用大麻种植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再次违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发生涉毒案件,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单位从事工业用大麻花、叶、籽销售、加工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从事工业用大麻花、叶、籽销售、加工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