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法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与戒毒康复并举的方针。

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