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国家机关,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参与社会性禁毒教育工作,并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