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动态管控期间的吸毒人员在下列岗位工作的,公安机关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应当予以调离:

(一)各类火车、机动车辆、船舶、轨道交通、航空器的驾驶、信号、指挥等岗位;

(二)电力、燃气、供热、石油、化工、仓储等行业对公共安全负有重大责任的岗位;

(三)操作重要生产设备、精密仪器仪表的岗位;

(四)高空作业等危险工作岗位;

(五)医疗(含医疗事故鉴定、法医类鉴定)、卫生计生、教育的岗位;

(六)其他对公共安全负有重大责任的岗位。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