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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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防震减灾法》办法
(2012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上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中小学校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公共安全教育课程。
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作为公务员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
Chapter 2防震减灾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无偿提供编制防震减灾规划需要的相关资料。
防震减灾规划由批准机关向社会公布。
防震减灾规划编制的原则、内容和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有关规定执行。
防震减灾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因震情形势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修改防震减灾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Chapter 3地震监测预报
自治区地震监测台网建设方案应当符合自治区地震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遵循科学布局、资源共享的原则,明确地震监测台网的布局、阶段目标以及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等内容。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自治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防震减灾助理员,其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指定防震减灾助理员。
地震长期、中期、短期和临震预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新闻媒体刊登、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应当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地震谣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不得干扰和妨碍地震监测台网的正常工作。
Chapter 4地震灾害预防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对场所和设施等进行维护和管理,保持应急避难通道畅通。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和管理给予技术指导,并定期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提倡采用减隔震技术和新型抗震建筑材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以下统称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小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有关部门在进行立项申请、项目选址和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意见。
地震灾区区域性抗震设防要求需要变更的,由自治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一)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4千米区域的;
(二)在地震研究程度及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
前款规定地区的范围,由州、市(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并经自治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认后执行。
(一)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城市和位于地震动参数0.15g以上的城市;
(二)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内的大型厂矿企业、维持城市生存功能系统和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工程、新建经济开发区。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承接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当向自治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准确性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监理,并对出具的监理报告负责。
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扩建、改建时,其所有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Chapter 5地震应急救援
(一)供水、供电、排水、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经营管理单位;
(二)交通、铁路、机场、通信等基础设施经营管理单位;
(三)学校、医院、文体活动场馆、商场、车站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管理单位;
(四)水库、电站、矿山、石油化工企业管理单位;
(五)三级以上病源微生物实验室管理单位;
(六)金融、广播电视等单位;
(七)档案馆、博物馆、自治区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八)因地震灾害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者影响的其他单位。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报送备案的地震应急预案内容进行审查和评估。
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并按照原程序报送备案。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地震可能影响的区域范围和程度,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一)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二)开展临震应急宣传;
(三)对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四)督促检查应急防范、抢险救灾与医疗救护等准备工作;
(五)加强震情及次生灾害的监视,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其他应急措施。
地震灾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除依法采取有关紧急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公告震情、灾情以及抗震救灾动态信息;
(二)组织、调配志愿者和有能力的公民参加抗震救灾活动;
(三)依法征用抗震救灾设施装备、场地和其他物资;
(四)其他应急措施。
Chapter 6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的具体工作由自治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财政、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卫生、国土资源、测绘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承担,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调查评估结果。
过渡性安置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等加强监测;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物资、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机制和公告公示制度。
Chapter 7监督管理
(一)地震监测设施建设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
(二)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
(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与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四)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情况;
(五)地震动参数复核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