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下列防震减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一)地震监测设施建设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

(二)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

(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与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四)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情况;

(五)地震动参数复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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