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地震应急避难的需要,依据城乡规划合理确定或者建设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地震应急避难所必需的交通、供水、通信、供电、排污、物资储备等基础设施建设。已有的广场、公园、绿地、体育场馆和学校操场等场所可以辟为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疏散通道、应急避难场所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对场所和设施等进行维护和管理,保持应急避难通道畅通。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和管理给予技术指导,并定期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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