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下列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一)供水、供电、排水、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经营管理单位;

(二)交通、铁路、机场、通信等基础设施经营管理单位;

(三)学校、医院、文体活动场馆、商场、车站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管理单位;

(四)水库、电站、矿山、石油化工企业管理单位;

(五)三级以上病源微生物实验室管理单位;

(六)金融、广播电视等单位;

(七)档案馆、博物馆、自治区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八)因地震灾害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者影响的其他单位。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报送备案的地震应急预案内容进行审查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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