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无偿提供编制防震减灾规划需要的相关资料。

防震减灾规划由批准机关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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