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Chapter 4 地震灾害预防Article 24In force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一)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4千米区域的;(二)在地震研究程度及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前款规定地区的范围,由州、市(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并经自治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认后执行。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