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投入、社会募集、市场运作等方式筹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物资、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机制和公告公示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