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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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20,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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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7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4年1月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以及相关城乡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新城区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应当设立区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协调本区规定权限内的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包括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下同)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相关工作。
Chapter 2生态与城市特色的规划保护
前条规定的生态隔离带、生态绿楔、生态廊道和城市风道应当纳入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因承担生态保护责任而导致合法利益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补偿。
生态底线区应当建立最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生态底线区。确因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建设需要或者上位规划调整,对生态底线区进行调整的,必须事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生态发展区在确保生态资源不受破坏的前提下,严格按照项目准入条件及相关建设要求,有限制地进行农村居民点还建、生态型休闲度假项目等低密度、低强度建设。
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建设项目,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提出规划条件前,应当报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加强对湖泊和周边景观环境的整体规划,划定湖泊保护蓝线、滨湖绿带保护绿线和滨湖建设控制地带灰线,因地制宜规划滨湖绿道。
(一)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特色风貌街区;
(二)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工业遗产;
(三)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Chapter 3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专项规划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一)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街道总体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街道的总体规划,由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二)镇总体规划,由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开发区、化工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其管委会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新城区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街道和新城区位于都市发展区内的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人民政府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区域,街道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村庄不编制乡、村庄规划。
Chapter 4城乡规划的实施
Section 1一般规定
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重点功能区的实施性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规划许可包括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
本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无须办理选址意见书延期;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无须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无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
Section 2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办理,按照国家、省的规定执行。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因先期建设还建房或者实现城市建设计划目标等情形确需分期建设的,统一规划后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分期建设。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造成建设用地使用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生态环境建设或者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保护需要导致建设用地面积、范围或者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因城市功能提升需要增加公共建筑功能的;
(四)因保障性住房建设需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Section 3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一)新建建(构)筑物;
(二)建筑物规模、立面以及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等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发生变化的建(构)筑物改(扩)建工程;
(三)新建、改(扩)建交通工程、管线工程。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后,方可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对拟批准的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日;核发后应当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附的核位红线图的内容予以公布。
新、改(扩)建道路工程应当统筹各类管线同步建设,并由道路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管线综合规划设计。因特殊原因不能同步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预留通道。
(一)建设主体名称已依法变更的;
(二)因公共利益需要增加公共配套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的;
(三)因消防、地质、建筑结构等安全需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变更内容涉及相关部门审查内容的,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采取公示、听证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及附图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公布。
因特殊情况需在局部地段临时修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构)筑物不得超过二层,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并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或者批准的使用期届满前自行拆除。
建设单位确需分期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应当符合分期办理的申报条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部门批准。
分期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具体办法,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建设规划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建设规划许可决定。
乡、村庄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乡规划、村庄规划中划定。
Chapter 5监督检查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城乡规划督察机构应当对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城乡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规划监督、行政执法、行政监察的协调、联动机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信息共享机制。
(一)建设工程是否经规划许可;
(二)建设工程是否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
(三)建设工程是否经过规划条件核实;
(四)临时建设是否按照规定拆除;
(五)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从建筑核位放线至规划条件核实前进行核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转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先行制止,并及时进行技术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后,由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承担查处违法建设职责的部门应当设立、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并在接到举报、控告之日起二日内受理并依法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事项,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或者控告人。接受举报、控告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控告人保密。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对城乡规划的领导、监管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依法应当组织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
(三)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组织编制、审批或者修改城乡规划的;
(四)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
(一)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对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建设项目核发选址意见书、提出规划条件前,未报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核发选址意见书的情况下,批准或者核准立项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规划条件核实证明的;
(四)未取得规划条件核实证明,为申请人办理权属登记和有关营业证照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变更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
(六)其他违反本条例履行职责的。
(一)责令停止建设,拒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二)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按期改正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三)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四)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的罚款。
依照前款第二项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处罚内容予以公示,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拆除违法建设的费用由违法建设人承担。违法建设行为作为信用信息依法纳入征信系统。
(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Chapter 7附则
本条例所称都市发展区,是指本市主城区以及主城区周边城市化和工业化重点拓展的空间区域,其具体范围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
本条例所称中心城区,是指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新城区,是指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