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Chapter 4 城乡规划的实施/Section 1 一般规定Article 33Amended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规划期限为五年的近期建设规划,划定城市发展重点功能区。编制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建计划、土地储备供应计划、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等应当与近期建设规划相衔接。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重点功能区的实施性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