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Amended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村民住宅等建设的,申请人应当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建设规划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建设规划许可决定。
乡、村庄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乡规划、村庄规划中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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