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Amended

依法承担查处违法建设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日常巡查、检查制度,在各自管理范围内制订巡查控管方案,明确责任人、责任区域、巡查时段和巡查重点,对规划区内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从建筑核位放线至规划条件核实前进行核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转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先行制止,并及时进行技术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后,由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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