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Amended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批准或者核准立项,也可以径行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径行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的同时告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开展项目选址规划审查工作;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后,项目审批部门方可批准或者核准立项。

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办理,按照国家、省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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