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Amended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发放规划条件核实证明或者不予通过的通知;不予通过的通知应当载明不予通过的理由。

建设单位确需分期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应当符合分期办理的申报条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部门批准。

分期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具体办法,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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