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综合交通、历史文化名城、城市更新和旧城改造、地下空间、城市设计等专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涉及空间布局与土地利用的专项规划由有关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专项规划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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