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Amended

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可以在用地红线范围内修建临时工棚、围墙或者其他临时建(构)筑物。

因特殊情况需在局部地段临时修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构)筑物不得超过二层,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并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或者批准的使用期届满前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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