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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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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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ly 31,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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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31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预备役部队是以现役军人为骨干,以预备役军官、士兵为基础,按照军队统一编制组建起来的、战时实施快速动员的武装力量,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重要组成部分。
预备役人员是指经过登记,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人员。
(一)组织开展国防动员潜力调查;
(二)组织兵役登记,建立和巩固民兵、预备役组织;
(三)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教育训练和战备执勤;
(四)动员和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战支前、参与应对重大突发事件;
(五)按权限考察、任免、管理专职人民武装干部、预备役军官;
(六)按照要求管理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的武器装备;
(七)领导基层人民武装部开展民兵、预备役工作;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不具备设立人民武装部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确定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民兵、预备役工作。
Chapter 2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预备役军官
预备役军官的编配、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预备役部队任职的预备役军官需要调整交流时,应当征求所在预备役部队的意见。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人民武装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制度;
(二)组织指导民兵思想政治教育、组织整顿、军事训练;
(三)组织带领民兵维护社会秩序、参加抢险救灾、执行战备勤务、参加防卫作战;
(四)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兵员和预备役人员普查、登记、统计等征召动员工作;
(五)协助预备役部(分)队做好兵员管理、动员集结和战备演练等工作;
(六)协助统计调查国防动员潜力、征用民用资源、组织国防勤务等有关工作;
(七)协助保护军事设施、管理民兵武器装备;
(八)协助组织国防教育和学生军训工作;
(九)协助开展军人抚恤优待、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十)完成当地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赋予的其他任务。
预备役军官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Chapter 3组织建设
乡(镇)、街道、行政村和适龄兵员在三十人以上具备编兵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民兵组织。不具备编兵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按照属地原则统一组建民兵组织。
预备役部队的组织建设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军事需要,可以吸收十八周岁以上女性公民、三十五周岁以上男性公民参加预备役部队或者民兵组织。
根据需要,可以将户籍不在本编组行政区域但在所编组行政区域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符合条件的公民,编入预备役部队或者民兵组织。编入后,编组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及时函告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
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应当统筹安排预备役部队、基干民兵和国防动员专业队伍的编组任务、编组范围等,同一单位、同一人员不得重复、交叉编组。
预备役部队、基干民兵组织和国防动员专业队伍每年进行一次组织整顿。
符合服兵役条件的适龄公民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指定地点参加预备役登记。
当地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兵役机关做好民兵、预备役人员入队前的政治审查和入队后的政治考察工作。
民兵、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做好民兵、预备役人员动态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预备役部队、民兵组织的应急队伍和国防动员专业队伍纳入本级应急力量体系统一建设,并参照现役部队建设标准和要求,加强市(州)和县(市、区)直属民兵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常态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Chapter 4教育训练
民兵、预备役部队的思想政治教育,应当根据任务要求和人员特点,主要结合组织整顿、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等时机,采取以连(分)队为单位集中教育与其他教育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基干民兵和编入预备役部队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时间,每年不少于十六课时。民兵、预备役人员集中训练期间,思想政治教育时间不少于训练总天数的百分之十。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配合兵役机关和预备役部队开展相关教育宣传,提供公益服务。
少数民族地区的民兵、预备役人员军事训练,应当结合所担负军事任务和当地民族语言、习俗等特点组织实施。
民兵、预备役人员应当按要求参加军事训练,完成训练任务,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并提供便利条件。
Chapter 5执行任务
(一)配合驻军对边防、重点战备地区实行联防;
(二)协助驻军和有关部门守护重要目标;
(三)担负战备勤务,协助维护社会稳定;
(四)参加经济社会建设、抢险救灾;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人民政府、上级军事机关赋予的其他任务。
战时,民兵、预备役人员依法担负参军参战、支援保障作战、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等任务。
动用预备役部队执行任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Chapter 6武器装备和设施管理
民兵、预备役部队所需的军民通用装备,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部队平时做好预征预储。执行任务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征用。
公安机关应当将民兵、预备役部队武器装备仓库列为重要安全保卫目标。
Chapter 7保障措施
(一)民兵、预备役组织建设、教育训练、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培训;
(二)民兵、预备役部队应急装备器材的购置,军民通用装备器材的征用补偿,民兵、预备役部队武器装备的维修;
(三)民兵、预备役人员服装购置费、补贴、伙食费、差旅费、通信费;
(四)基层人民武装部相关工作费用和民兵、预备役基层建设费用;
(五)民兵、预备役部队的武器装备仓库、训练基地的管理和维修;
(六)民兵、预备役人员执行任务必要性保障;
(七)其他民兵、预备役工作事项。
民兵、预备役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严格管理,接受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Chapter 8法律责任
(一)拒绝、逃避预备役登记的;
(二)拒绝、逃避参加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的;
(三)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的;
(四)拒绝、逃避参战支前的。
战时有前款第(二)、(三)、(四)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建立民兵和预备役部队组织而拒绝建立的;
(二)应当设立基层人民武装部而拒绝设立或者擅自撤并的;
(三)拒绝完成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的;
(四)违规调整任用专职人民武装干部、预备役军官的;
(五)阻止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或者执行任务的;
(六)降低或者减少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或者执行任务期间应当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