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民兵、预备役编组任务由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下达,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部队组织实施。

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应当统筹安排预备役部队、基干民兵和国防动员专业队伍的编组任务、编组范围等,同一单位、同一人员不得重复、交叉编组。

预备役部队、基干民兵组织和国防动员专业队伍每年进行一次组织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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