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民兵、预备役部队应急队伍所需的、按规定属于地方保障的装备器材,应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配备。

民兵、预备役部队所需的军民通用装备,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部队平时做好预征预储。执行任务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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