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人民武装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制度;

(二)组织指导民兵思想政治教育、组织整顿、军事训练;

(三)组织带领民兵维护社会秩序、参加抢险救灾、执行战备勤务、参加防卫作战;

(四)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兵员和预备役人员普查、登记、统计等征召动员工作;

(五)协助预备役部(分)队做好兵员管理、动员集结和战备演练等工作;

(六)协助统计调查国防动员潜力、征用民用资源、组织国防勤务等有关工作;

(七)协助保护军事设施、管理民兵武器装备;

(八)协助组织国防教育和学生军训工作;

(九)协助开展军人抚恤优待、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十)完成当地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赋予的其他任务。

预备役军官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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