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的民兵、预备役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国防动员潜力调查;

(二)组织兵役登记,建立和巩固民兵、预备役组织;

(三)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教育训练和战备执勤;

(四)动员和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战支前、参与应对重大突发事件;

(五)按权限考察、任免、管理专职人民武装干部、预备役军官;

(六)按照要求管理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的武器装备;

(七)领导基层人民武装部开展民兵、预备役工作;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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