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组织训练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军事训练时机,在训练展开前三十日通知民兵、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

民兵、预备役人员应当按要求参加军事训练,完成训练任务,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并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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