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负责本区域、本单位的民兵、预备役工作,其设置和撤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批准。

不具备设立人民武装部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确定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民兵、预备役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