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30, 2016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17
- Articles
- 40 articles
(2016年9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核设施、核活动的安全监管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接受核事故应急保护的权利,负有保护核事故预防和应急设施、参与和配合核事故应急工作的义务。
Chapter 2组织机构与职责
省核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工作。
省核应急委员会设立专业工作组,由成员单位负责组建,按照各自职责承担核事故应急的具体工作。
核电厂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工作。
其他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Chapter 3预防与应急准备
(一)可能发生的核事故及其影响范围、危害的估计和论证;
(二)对可能发生的核事故采取的预防措施;
(三)在实施预防措施后对核事故发生的几率和危害所降低的程度;
(四)对核事故预防措施的实施和设施、设备运行的监督和保证措施;
(五)需要与有关监督部门的配合和衔接方式。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当定期对核事故预防方案及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完善核事故预防方案。
省人民政府和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当对规划限制区经济社会发展给予补偿和扶持。
省核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组织编制核事故应急预案执行程序。
应急计划区内的基层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设核事故应急指挥场所,与省核事故应急指挥系统实现联通,并根据需要建设和完善辐射监测、气象观测等设施。
核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和承担核事故应急任务的单位应当制定培训计划,报核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省核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和核电厂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适时组织不同专业、不同规模的核事故应急演练。
其他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核事故应急预案和需要,适时组织核事故应急演练。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核事故场内应急演习演练,配合做好场外核事故应急演习工作。
场外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由核电厂营运单位、省人民政府和核电厂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承担。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缴纳场外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政府承担的场外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由其指定的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预算。
场内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由核电厂营运单位承担。
Chapter 4应急处置
省核应急委员会接到核事故情况报告后,应当按照省核事故应急预案立即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报告,根据需要向相邻地区通报核事故信息。
进入核事故场外应急状态,应当经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批准,由省核应急委员会发布通告。在紧急情况下,省核应急委员会可以先行决定进入核事故场外应急状态,并立即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报告。
进入核事故应急待命状态时启动四级响应,省核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保持与核电厂营运单位、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不间断联络,注意公众沟通,视情况组织部分核事故应急专业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进入核事故厂房应急状态时启动三级响应,省核应急委员会组织专家咨询组、专业工作组与成员单位会商研究对策措施,组织开展舆情监控、舆论引导工作;有关监测、观测单位应当加强辐射监测和气象观测,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监测、观测信息。
进入核事故场区应急状态时启动二级响应,省核应急委员会转变为省核应急指挥部,在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指挥核事故场外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指令核事故应急专业队伍和人员集结待命及行动。
进入核事故场外应急状态时启动一级响应,省核应急指挥部根据省核事故应急预案决定采取应急防护措施的区域范围,统一指挥场外核事故应急行动,向核电厂营运单位提供必要的支援;视情况采取交通管制、发放稳定性碘制剂、控制出入通道、控制食物和饮水、医疗救治、心理援助、去污洗消等措施,适时组织实施疏散、隐蔽、撤离、临时避迁。
省核应急委员会根据核事故综合预测与分析结果,及时请求国家支援。
道路收费站点对参加核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车辆应当开辟快速通道,免费优先放行。
对征用的设施、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征用的行政机关应当登记,使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依法给予补偿。
核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后,负责核事故信息发布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发布新闻通稿、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新闻媒体采访、利用官方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组织发布相关信息,做好舆情引导和公众沟通等工作。
Chapter 5应急状态终止与事后恢复
核事故应急状态终止的批准和发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核事故应急状态终止后,交通管制和地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核事故应急预案的;
(二)拒不承担核事故应急准备义务的;
(三)玩忽职守,引起核事故发生,或者未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和防控措施,造成危害扩大或者损失加重的;
(四)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核事故真实情况,或者虚报、漏报、瞒报核事故有关情况的;
(五)拒不执行核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故意拖延执行核事故应急任务或者在核事故应急中临阵脱逃的;
(六)阻碍核事故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的;
(七)擅自发布核事故信息的;
(八)其他对核事故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
Chapter 7附则
(一)核事故,是指核设施内的核燃料、放射性产物、放射性废料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所发生的放射性、毒害性、爆炸性或者其他危害性事故,或者一系列事故。
(二)核事故应急,是指核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应急设施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队伍建设、应急培训和演练等应急准备工作,以及为控制或者减轻核事故后果而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和救援等应急处置工作。
(三)应急计划区,是指在核电厂周围建立的,制定有核事故应急计划并预计采取核事故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