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核事故可能或者已经发生时,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判明情况,按照场内核事故应急预案规定和操作规程进行紧急处置,缓解核事故后果,并按照规定报告和通报情况。

省核应急委员会接到核事故情况报告后,应当按照省核事故应急预案立即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报告,根据需要向相邻地区通报核事故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