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省核应急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核电厂场外与场内的核事故应急联合演习。

省核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和核电厂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适时组织不同专业、不同规模的核事故应急演练。

其他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核事故应急预案和需要,适时组织核事故应急演练。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核事故场内应急演习演练,配合做好场外核事故应急演习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