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核电厂核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其他核设施和有关核活动的核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工作,以及境外和省外发生的可能或者已经对本省造成影响的核事故的应急工作,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核设施、核活动的安全监管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