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核事故,是指核设施内的核燃料、放射性产物、放射性废料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所发生的放射性、毒害性、爆炸性或者其他危害性事故,或者一系列事故。

(二)核事故应急,是指核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应急设施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队伍建设、应急培训和演练等应急准备工作,以及为控制或者减轻核事故后果而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和救援等应急处置工作。

(三)应急计划区,是指在核电厂周围建立的,制定有核事故应急计划并预计采取核事故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的区域。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