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核事故应急状态终止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电厂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的放射性水平,按照规定组织实施有效的恢复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