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是专门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核事故应急工作的专项资金,包括场外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和场内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
场外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由核电厂营运单位、省人民政府和核电厂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承担。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缴纳场外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政府承担的场外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由其指定的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预算。
场内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由核电厂营运单位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