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放射性物质已经或者可能扩散到核电厂场区以外的,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省核应急委员会提出进入核事故场外应急状态并采取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

进入核事故场外应急状态,应当经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批准,由省核应急委员会发布通告。在紧急情况下,省核应急委员会可以先行决定进入核事故场外应急状态,并立即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