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当核事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核电厂基本处于安全状态,或者放射性物质释放已经停止、环境放射性水平已经处于可接受水平的,核事故应急状态终止。

核事故应急状态终止的批准和发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核事故应急状态终止后,交通管制和地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