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突发事件应对体系,保障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工作所需经费,根据省核事故应急预案和上级的统一部署开展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承担相应的场外核事故应急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